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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01日 Share/Bookmark
海龍王對於漁業署「蟳蟹禁捕管制措施」的意見

前情提要:
20131015台灣漁業署公告了五種螃蟹的撈捕管理措施,希冀保護小蟹長大、母蟹順利產卵…
: 農漁字第1021326453A號公告「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草案」
 
∮海龍王的意見∮ -2013.10.23 
一、漁業署擬規範蟳蟹撈捕作業、頒布管制措施,台灣海龍王協會(簡稱海龍王)關注海洋資源永續使用、推動「消除沿近海IUU」,漁業署此舉有助於消除IUU中的Unregulated(無管制規範者),海龍王給予肯定,並期許漁業署日後持續高效率朝此方向善盡公部門之職責。

二、關於草案第一項之禁捕甲殼寬度規範,海龍王理事中有科學研究領域為蟳蟹者,依其過往經驗,蟳蟹敏感,易受到撈捕壓力而提早成熟抱卵,甚至曾見抱卵善湧蟳殼寬僅45公分;然母蟹第一次抱卵後,仍會繼續長大、加寬甲殼,而殼寬愈大者抱卵量愈多,較能保障資源永續,故不建議以曾發生最小抱卵者甲殼寬為管制標準,建議以50%以上的成熟抱卵甲殼寬為標準

海龍王參酌研究資料、並提供漁業署參考(如附檔,摘錄自《台灣西南部沿海蟹類的種類組成及優勢種之時空分佈》第78),絕大多數紅星梭子蟹抱卵甲殼寬為100mm以上,故海龍王建議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旭蟹,訂為十公分(善湧蟳殼兩端無刺,則為八公分);或預告管制措施實施一週年後,將逐年調寬至十公分,方能確實永續蟳蟹資源,也避免限制了未來調整的空間。

三、關於草案第二項之開花母蟹禁捕期,惟消費者一般均知曉,開花母蟹蟹卵排出體外越多,體內蟹黃蟹膏越少,因而往往拒買。漁民或攤商為了賣出高價,常使用工具將露出體外的卵刮除,或放在水箱中一段時間讓小蟹跑出來後再賣。故此項規定恐徒留美意,而難以發揮實效。建議修正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禁止漁船捕撈母蟹」,避免爭議,以利漁民遵守與主管機關執法。

四、關於草案第三項後段之刺網誤捕者例外規定,因蟳蟹離水一小時即有死亡之虞,故進港後十二小時再放回海中,蟳蟹存活率可能趨近於零,實無保育之效。且實務上刺網業者與蟹籠、拖網業者相同,皆能在海上作業時,立即於漁船上進行漁獲分類工作,有能力立即將小蟹與母蟹自網具上移除放回海中,故海龍王建議刪除「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督促刺網業者盡其愛護海洋資源之責

倘若漁業署最後仍開此例外,海龍王則建議補充細節為「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存活蟳蟹應立即置於打氣之乾淨海水中保護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以避免為德不卒之憾。

五、關於草案第五項規定「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疑為筆誤,應為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

六、為使蟳蟹管制措施更加完備,海龍王建議漁業署增列以下規定:
1.增加刺網網目規範因刺網與梭子蟹緊密相連,故應限制刺網網目大小,建議網目大於50%蟳蟹抱卵甲殼寬,即刺網網目應大於十公分,方能治本。

2.禁止飼料加工廠收購禁捕小蟹,訂定罰則,展現保護蟳蟹資源之決心。

3.禁止市場攤商或餐飲業者販售體型過小蟳蟹或開花母蟹,違者應立即開罰,並建立消費者檢舉制度與系統。

七、除了頒布蟳蟹禁捕管制外,建議漁業署即刻同步建立公開的蟳蟹科學資料庫,詳實記錄各縣市蟹蟳捕撈種類、數量及重量之長期數據並廣納學界、漁業界、海洋保育組織等民間團體長年提供數據,以厚實我國漁業管理之能量。

八、建議漁業署加強食材採買者、民眾消費者挑選「合法蟳蟹」之永續海鮮推廣教育,並建議結合諸端業者與民間團體之力量,多方宣傳推廣,以點亮海洋新希望。


九、 漁業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公告徵求草案意見,若有爭議,應依同法第155156舉行聽證,釐清爭議、尋求最佳共識或第三方案,以符公正、公開、民主之行政原則,並利提昇行政效益。

 
 
張貼者: Gold2014-04-01 2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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